一、
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是:
1.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拆申请,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送达决定书;
3.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
强制拆除的条件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强拆的条件是:
1.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
2.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3.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
强制拆除有补偿吗
房屋被强拆能不能拿到补偿,要依据被强拆的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是合法的房屋,有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引用法条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