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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是什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是什么

  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是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文庄律师网提醒,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三、

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

强制执行公证的意义是什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图1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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