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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概念(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一、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概念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概念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二、

被告管辖权异议原告可撤回吗

  文庄律师网提醒,被告管辖权异议,原告可撤回,但需经法院准许。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三、

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承担费用吗

  提起管辖权异议不需要承担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概念(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图1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
  •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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