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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

——周强

 

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立案登记制实施细则)-图1

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保障诉权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将尽可能多的纠纷纳入司法解决渠道,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有所需我有所为

立案制度改革,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举措。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强调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在全国法院全面实行。

渠道畅通运行平稳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周密部署,通过以会代训、视频培训和举办专门培训班的形式,对地方三级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进行了三轮培训,确保立案工作人员准确理解立案登记规定,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依法维护立案登记秩序。同时采取增设立案窗口、增派立案人员等方式,确保提供全面、周到、便利的诉讼服务。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立案登记113万余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达221%,有效解决了“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问题。

数据显示,从2015年5月到12月,全国法院共立案登记994.4万件,同比增长29.54%,当场立案登记率达到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6.45%,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6.51%,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58.66%。

人民法院兑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立案难”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通过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权利保障更加全面,群众参与诉讼更加便利,法院司法工作更加阳光。

多措并举应对压力

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取消了立案过滤功能,案件受理数随之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全国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多措并举,着力解决改革中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福建省安溪县乡镇村落极为分散,单个法庭管辖范围过大。为有效解决山区茶农“立案难”问题,安溪县法院成立7个巡回法庭,并在人口密集区域,设立12个司法服务巡回审判点。辖区群众随时随地可通过打电话、手机上网的方式,完成立案预约和法律咨询,免去奔波之苦。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诉讼辅导制度,在立案登记阶段配备诉讼辅导法官,与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交流,了解其纠纷产生的根源,梳理其真实诉求,帮助当事人寻求更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推进,各种保障措施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而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的第一个环节就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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