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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单位是哪里(监视居住执行单位职责)

一、

监视居住执行单位是哪里

  监视居住执行单位一律是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二、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吗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多久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执行单位是哪里(监视居住执行单位职责)-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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