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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解救被拐卖儿童)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解救被拐卖儿童)-图1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国家机关就职的公职人员,妨害公务罪主体则是普通的公民。一般来说阻碍解救活动是有这两类人同时参与的,故此法院在量刑时,会区别对待。从最高刑事处罚上来看,公职人员收到的处罚是比普通公民受到的处罚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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