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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效力最新规定(单位证明的法律规定)

一、

单位证明效力最新规定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单位证明材料易与其中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相混淆,可能被认为是书证或证人证言。但其实不然,首先,单位证明材料不属于书证。书证是以其自身记载的独特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在诉讼活动之前或者是在与诉讼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形成的,它的形成与客观事实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同一性,书证具有极高的证明作用和价值。而单位证明材料是有关单位出具的用来证明存在某种事实的一种文书,它往往形成于诉讼过程之中,通常是因为诉讼而“证明”,其所证明的事实往往是有关单位依据该单位掌握的材料或者通过调查取证活动而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是经过重构的事实,具有主观性,其证明力远小于书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位证明材料与书证不属于同一概念,不属于书证的范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将单位证明材料归于我国现行证据体系中的任何一种证据种类,也就是说,单位证明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材料被广泛地使用,如果完全否认其效力,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也使审判人员常处于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单位证明材料的效力予以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并规定相应的条件。

二、

单位证明文书的形式要件

  第一,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必须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证明文书还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单位负责人或制作人应出庭作证。第二,单位证明文书应附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印章的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必要材料,以证明该单位证明文书确实代表单位意志。

三、

单位证明文书作为证据的必要性

  作为单位可能掌握关于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存于该单位,且可能是系列证据材料,原始证据材料单独作为证据又无法直接明确起到证明目的,需要单位将前因后果、背景因由作出说明。

  以上就是由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单位证明效力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单位出具的证明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的效力到底有多大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证据的类型来确定。如果您对单位证明效力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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