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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受理指南(排污许可证执行)

 一、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受理指南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二、排污申报登记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

  三、排污申报登记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

行政许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受理指南(排污许可证执行)-图1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2.新、扩、改申报

  新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3.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4.建筑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未按以上规定时限要求按时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处置。

  申报登记填报要求

  1.申报表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后报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其中1份返回排污者。

  2.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3.必须用钢笔、签字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涂改后必须盖章有效。

  4.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执法与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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