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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流程(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权由谁享有)

一、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流程

  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当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有限企业注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代理人相关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注: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全体同意吗

  合伙企业的退伙分为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规定事项出现而退伙。在此主要阐述一下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有两种: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一)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后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就现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借贷的,合伙企业需要以其现有的财产进行债务的偿还,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二)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的部分,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而连带责任则是体现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三)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仅仅承担出资额。

  在合伙企业中分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对于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则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此时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由文庄律师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流程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可知,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包括履行期满、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吊销营业执照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文庄律师网律师。

引用法条

  • [1]《合伙企业法》
  •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 [8]《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 [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 [10]《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1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十条
  • [1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十一条
  • [1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十二条
  • [1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十三条
  • [1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十四条
  • [1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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