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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区别)

案例

蒋某担任某镇副镇长,2014年市里规划打造该镇旅游项目,一次镇党委班子会议结束后,蒋某将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的王某、镇长孙某请到家里吃饭,酒过三巡之后蒋某提议:镇政府工程项目多,镇党委班子有决定权和拨款权,可以自已找人来做项目,然后从中收取好处。王某和孙某面对诱惑也心动同意。后来蒋某找到建筑工程商李某,半是威胁半是诱惑地跟他说可以帮他拿到镇政府工程,赚的钱李某得小头,书记镇长等人得大头。后来在蒋某的具体操作下、通过三人上下协调,把该镇的公路工程、回迁工程、引水工程和风貌改造工程等都交给李某来做。每次工程结束,蒋某都会打电话让李某把赚的钱送到家里,再分出一部分给王某和孙某,明确说是哪一个工程的钱。八次工程结束,蒋某共向李某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90万元,其中王某分得265万元、孙某分得170万元、蒋某分得355万元。

2019年该案案发,法院最终以受贿罪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且因犯罪情形属于索贿,予以从重处罚。王某等其他涉案人员也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检察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除了行贿人主动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外,像本案中蒋某身为公职人员主动向他人表达收取财物的意图,而行贿人迫于压力不得不交付财物的情形,在刑法中属于“索贿”。要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重点之一就是查处那些“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而索贿不仅是“不收敛不收手”,而是主动伸手、主动腐败,这种肆无忌惮、寡廉鲜耻的行为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负面效应。所有公职人员都应以此案为鉴,规范用权,共同创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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