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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劳动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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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对满足什么条件下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进行了规定,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对上述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进行了细化规定: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根据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即已取得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该资格并不会因劳动者更换用人单位而丧失。尽管有前述规定,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只有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才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当面对这种规章制度时,劳动者有权利对该规章制度说不,因为该规章制度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劳动者要在仲裁或诉讼中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需要就其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进行举证。劳动者可以通过与过往及现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予以证明其已经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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