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无须仲裁的情形(揭秘劳动案件无须仲裁的情形:走一条通道摆脱纠纷)

导读 肆意胡言,造谣惑众,诬指诽谤……诸如此类不当言论,总是猖獗于劳动纠纷之中。正所谓一豆千辛,咬住不放。如何逆袭,挣脱纷争的牢笼?可先从调解、仲裁两个环节入手,悄然练就通关技巧,避

肆意胡言,造谣惑众,诬指诽谤……诸如此类不当言论,总是猖獗于劳动纠纷之中。正所谓一豆千辛,咬住不放。如何逆袭,挣脱纷争的牢笼?可先从调解、仲裁两个环节入手,悄然练就通关技巧,避免劳动案件想象不到的“野路子”。

调解方式:穿透庐山真面目

在调解的英文定义中,Decode的第一个含义是“读出”或“解码”,这也是调解一项必备技能。在传统印象中,对调解太是“婆媳大战”场景,甚至以为是理亏或弱势方需要“依附物”,寻找“聋子、哑巴、瞎子”,旨在为自己“万般已齐”的劳动案件而讨些便宜。若是这么想,那迟早会在调解过程中被击垮。毕竟,在很大程度上,调解意味着和解。商场上经常有句话:“客户抱怨的越多,排队的越少。因为抱怨者希望过来被听取和解决,而排队者在等待抱怨者离去后,到大家做的更好的地方去消费。”反过来,也可以理解为调解案件越多,可能就越“火热”。

在市、区、街道等层级的劳动区域所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人调委)中,聚集了各类专家、律师、调解员、辅导员。他们是雇主、员工之间的中间人,也是权威性证人。人调委可以为纠纷各方提供专业意见,引导双方树立管控纠纷的思想,协商寻找一种可以达成的协议。从纪律管理角度看,向人调委指控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行为,将被视为隐瞒事实并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必将得到裁判人员的强烈谴责。想起前段时间热传的某公司因不当言论引起骚乱,从而牵出众多劳动纠纷,很可能一个小小、无畏的环节,就能避免全国人民为之腥风血雨。

专业的调解人员负责整个调解过程

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相关话题,中国人民法院公告、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数量已经无法计数。而其中一条法规比较被人理解的是,如果双方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经过调解可以达成和解,可以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并不涉及审判,而是单位、企业内部的工作,为什么我们不尝试逆向思考,把调解作为纠纷处理的优先方式呢?

仲裁机构:融合法律的香料

对于涉及巨款、逾期五年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及国家等案件,必须仲裁。事实上,在矛盾激化的劳动案件中转向仲裁机构的主要原因,是依靠仲裁机构处理劳动纠纷更有优势显然。中国的仲裁机构涵盖面广,不论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市级或者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具备自己独特的仲裁特点和仲裁条款。具体而言,就是援用以往的经验、基于约定条件、结合法律实际灵活调整方案等等因素。这些因素既不会降低仲裁的效力,又能更拉近雇主和员工之间的距离,增进双方的合作意识。

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确权文书

同时,法律的“香料”也成为仲裁机构在劳动案件中的大有渔翁之意。看看仲裁委员会的节点:并不会从市场环境、行业特点、对劳动法行业解读等因素下手,而是从民事诉讼、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融合制度、融合法律等不同方面来处理劳动纠纷案例。法条的运用与借鉴,必将有力地防范一些“恶意勾结”或者“强势恐吓”。特别是针对工资拖欠、降薪过度、加班过长等案件,最好选择较为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以便保留法律信息备案,便于在后续程序中的引用。

结语

From:www.xwzls.com

我们所说的“劳动案件”,涵盖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从单纯的工资争议到非法解雇或者更复杂的社会福利争议,都可能涉及劳动纠纷。本文围绕着调解与仲裁两个环节,介绍了如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避免遭遇各类“野路子”。劳动案件不再需要仲裁,关键在于你是否能提供可供法官审理的证据、信息。如果能够在劳动案件中驾驭“重任”,运用“岳父”的策略,那么在法律上,你就已经赢得了一件“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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