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假释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如何处理(刑法假释的规定)

#北京一中院对黄光裕依法裁定假释#

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依法裁定对黄光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img decoding="async" src="https://www.xwzls.com/hao123/2022110822150753865/2022110822150753866.jpg"

北京高院官宣截图

黄光裕是在2010年8月30日,法院判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获刑14年,入狱服刑后共计获得过两次减刑机会。

关于减刑和假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用问答形式通俗解释减刑和假释有关问题和您们的疑问。

1.问: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意见,检察院监督,法院作出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单独审批。

2.问:监狱减刑和假释的大概比例是多少?

答:减刑比例30%左右,假释比例5%左右。

3.问: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能否减刑、假释?

答:可以。

4.问: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是否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减刑?

答: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不等于被告人不服二审裁定。即使被告人不服二审裁定,只要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5.问:减刑、假释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报请,罪犯本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裁终结,不存在上诉或抗诉而引发二审。

6.问:减刑、假释案件是否一定要开庭审理?

答: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7.问: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8.问: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答: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9.问: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答: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10,问: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1.问:一般减刑一次最多可以减多少?

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12.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最多可以减多少?

答: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13.问: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

答: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14.问:罪犯在监狱表现好,是否一定会被减刑?

答:不一定。如果罪犯的附带民事赔偿未实际、积极履行;对比罪犯大帐消费情况和余额,罪犯并非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即罪犯认罪悔罪态度不全面、不完整、不确切。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减刑。

15.问: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监狱的角色?

答:监狱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完成监狱内部相关流程后,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因此,罪犯和监狱都希望法院裁定该罪犯减刑或假释,在此类案件庭审中,监狱与罪犯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

16.问: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会有什么后果?

答:有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

17.问:罪犯缓刑考验期间构成重大立功,能否减刑吗?

答:可以。

18.问: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罪犯的狱内消费台账?

答: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账。

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

答:一是限定了时间节点,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刑罚;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贪污贿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即:时间节点+罪名+身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方可适用《补充规定》。

20.问: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能否减刑、假释?

答: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21.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否减刑、假释?

答: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22.问:什么是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答: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23.问:如何理解“罪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答: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

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

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24.问:罪犯确已破产,无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否正常减刑、假释?

答: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25.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重点?

答: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6.问: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

答: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7.问: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

答: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8.问:假释的考验期限?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9.问:哪些人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庭审?

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30.问: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证据材料?

答: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31.问: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32,问: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需要提讯罪犯?

答: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33.问:罪犯如何把握减刑机会?

答:罪犯减刑后,若余刑不长,监狱往往不再给罪犯减刑、假释的机会。

34.问: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能否减刑?

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一年有期徒刑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监狱一般不给余刑不满一年罪犯减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16577.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