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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案例分析(刑事审判参考妨害公务罪) )

案例一:拉萨市毛某袭警案

(以“袭警罪”罪名打击处理)

一、简要案情

2021年7月23日40分许,拉萨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接110指挥中心派警称: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民警在古城区处警过程中被醉酒男子殴打,要求前往拉百警务站出警。接警后,警务督察支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查,2021年7月21日23时许,拉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刘建桂报警称:一名醉酒人员(毛某)在鲁固菜地巷口处不让他人在烧烤摊消费,还将烧烤摊掀翻。接警后,110指挥中心立即向康昂路警务站派警,要求值班人员立即前往处置。康昂路警务站值班人员到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后要求出示身份证同时对醉酒人员进行劝解,但醉酒人员不愿进行调解,胡言乱语,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随即,康昂路警务站出警人员通过手台向拉萨市局110指挥中心汇报,同时建议将案件移交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治安大队。随后,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值班民警陈爽、旦增次成接拉萨市110指挥中心派警赶到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向毛某表明身份(因7.22特殊勤务,要求着便服上班)先后2次向毛某出示警官证,要求毛某出示身份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但毛某以没看到警官证为由要求民警继续出示警官证,同时开始抢夺警官证。鉴于毛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对其继续耐心劝解,但毛某不予理会,用言语调戏民警(称呼民警“小朋友”)、辱骂民警。随后,毛某趁民警不备抓扯民警陈爽面部眼镜砸到地面,致使陈爽脸部被抓伤、眼镜损坏,同时挥拳头打向旦增次成,致使旦增次成脸颊受伤。因现场有围观人员且事发地点在老城区(有特殊勤务),为避免其他情况发生,在康昂路警务站出警人员协助下将毛某控制并带至拉百警务站核实身份信息。到达警务站后,毛某依旧对民警进行言语挑衅、调戏、辱骂民警。随后,民警陈爽通过手台将情况向110指挥中心进行汇报,要求维权。

二、案件处理情况

事发后,警务督察部门第一时间介入,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要求原办案民警陈爽、旦增次成回避,案件交由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治安中队赵俊、唐杰军受理。2021年7月21日,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调查,毛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及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021年7月25日,拉萨市八廓古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毛某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

经拉萨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审卷,认为毛某涉嫌袭警罪并建议移交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甄别。2021年8月9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受理毛某涉嫌袭警一案。2021年8月13日,刑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涉嫌袭警案立案侦查,2021年8月14日,毛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因毛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21年8月17日报请城关区人检察院依法逮捕。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其批准逮捕。2021年10月25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行为人毛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二:日喀则市4·10索某、扎某

妨害公务

(以“妨害公务罪”罪名打击处理)

一、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0日16时许,日喀则市仲巴县帕江乡派出所接到村民报案后,该派出所民警白玛旺扎和辅警加参一同赶到报案现场,在处理扎某与村民格桑打架一案时,因办案需要向索某了解案情。民警赶到索某家后向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需要作证,在准备将索某带回派出所时,索某酒后拒不配合,并对出警民警进行推搡、拉扯,企图捡石头砸民警,索某在未找到石头的情况下,从自己衣服口袋里拿出一罐红牛,并用红牛罐殴打民警白玛旺扎头部,此时坐在警车内的扎某冲向民警,并直接抓住民警白玛旺扎的衣领,且向辅警加参腿部踢打,随后,出警民警向仲巴县隆嘎尔乡派出所请求增援,增援民警赶到后将索某和扎某带至派出所。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民警白玛旺扎头部伤势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二、案件处理情况

2021年4月13日,日喀则市仲巴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21年4月14日,日喀则市仲巴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索某、扎某依法刑事拘留。因该案属结伙作案,2021年4月1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2021年5月20日,仲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索某和扎某批准逮捕;2021年7月28日,日喀则市仲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索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三:日喀则市11·10列某

妨害公务案

(以“妨害公务罪”罪名批准逮捕)

一、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11日10时29分,日喀则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接交警支队通报称:“昨晚交警执勤人员在查车过程中被拖行,请督察支队派员核查。”接报后,立即向支队主要领导汇报,日喀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扎西平措同志高度重视,并指示组织督察民警会同交警支队开展核查工作。

经查,2021年11月10日22时46分,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扎某和协警旦某、顿某、巴某四人在市区扎德路与新宫路口处查车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藏DX3513号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列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协警旦某要求列某熄火后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协警旦某准备伸手去接证件时,列某突然启动车辆并加速逃离现场,拖走协警旦某。此时,执勤人员顿某见此状立即驾驶警车拦截。期间,旦某多次要求列某停车,但列某不听劝告,反而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扎德路与体育路口转弯处减速时,协警旦某才得以从车上跳下,在协警旦某跳车过程中造成旦某左脚扭伤,列某继续驾车逃窜。随后,交警执勤人员在一藏餐馆内将列某抓获,并依法带至交警支队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和 134mg/100ml。

二、案件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12日,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对列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列某依法刑事拘留,11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2021年11月19日,对其提请批准逮捕;2021年11月26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列某批准逮捕;截止报送时,该案正在移送起诉中。(来源:平安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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