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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

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不安抗辩权

一、案例

张三想转让一台二手手机,于是在朋友圈发布转让信息,李四看到了,表示想要,遂与张三联系,双方约定时间、地点见面交易,并且约定张三先给手机李四用,半个月后没有问题的话李四再给钱。见面后,张三担心李四拿了手机不给钱,便要求李四先给钱自己才能给手机;李四不同意,认为双方约定好先给手机试用15天没有问题才给钱的,不同意张三的要求,并且声称张三违约,要赔偿违约金,双方为此争执,无法完成交易。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张三可否要求李四先给钱?李四能否拒绝张三先给钱的要求?张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李四先给手机的要求?

(案例来源于自编)


二、问题提出

1、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2、什么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3、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何种情形?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可以要求对方先履行的抗辩,如果对方不履行的话,自己有权拒绝,该拒绝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2、所谓不安抗辩权,刚好跟先履行抗辩权相反,是在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符合某些条件时拒绝先履行的权利。简单的说,本来一方是要先履行的,但是因为对方(后履行一方)有某些情形,使在先履行一方感到不安,所以拒绝先履行的权利。因为不安履行抗辩是一个比较主观的东西,法律为了杜绝先履行方滥用不安履行抗辩权,要求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在后履行方有以下情形时,才能引用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在先履行抗辩: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律师建议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约好了张三先给手机李四试用,在张三未交付手机之前,李四有权拒绝张三先给钱或者同时给钱的要求。该拒绝权利属于在先履行抗辩权。

当然,如果张三有证据证实李四存在(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拒绝李四的先履行请求,要求李四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同意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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