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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民法中的三大抗辩权) )

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理解与适用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为相应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条件而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次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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