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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无效的情形) )

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主体的资格与权利直接关系着合同的效力,主体资格的瑕疵,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着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实务中,企业对对合同主体资格和权利的审查往往被忽视或者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合同主体的问题进而导致合同纠纷。那么合同主体主要存在哪些风险点呢?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合同无效的情形) )-图1

1、 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签订相应合同的资格。

这主要体现在一些有特别行业要求上,比如建筑行业、医药行业、图书、音像出版等行业,这些行业有特殊的资质要求。企业从事此类行业生产经营时,不仅要具备工商营业执照,还需持有特定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定资质,将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相对人的签约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员工在对外订立合同时,并无企业相应的授权委托。特别是与对方企业长期合作的员工离职后,仍然以原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就可能存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情况。此时,如果对方企业对合同不予认可,已方又不能证明为表见代理时,只能追究该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自然人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3、 合同签订人权利瑕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些主体对合同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处分权,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方权利有瑕疵,该房产的其他权利人就会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并会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样就可能会导致该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样买受人就得将房产返还给出卖人,出卖人将购房款退回买受人。因房子升值较快,出卖人将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再拿该笔款项就买不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房子。这样的买卖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出卖人的过错更大一些。在司法实务中,出卖人承担此过错的限度一般只在该笔购房款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买受人的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并不会作出相应的赔偿。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是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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