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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是什么意思(过错责任原则通俗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及所属各机构(含派出机构,下同)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主观上确属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上确属违法,客观上确属错误执法,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本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本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本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后果的。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普通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预见但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未能预见的,一般过失是指普通人施以普通注意不能预见而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也未能预见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公务所发生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追究责任范围

第七条 拟定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送交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审核,造成本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不报局长审批立案或者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违法立案或者未经报批立案私自调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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