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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调解会怎样(被告不同意调解,现在立案.还会开庭吗)

被告拒绝调解的,法院会停止调解并择日开庭审理,并对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协议无须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效力;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法院停止调解并择日开庭审理。调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调解流程如下: 1、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法官向原告明示,可以申请进行立案调解。当事人申请进行立案调解的案件,由原告填写《立案调解申请书》。 2、调解:进入立案调解程序的案件,及时告知被告并征求其意见,依法告知调解人员姓名、立案调解期限及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制作调解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制作调解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告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间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告知原被告不再进行立案调解,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立案调解工作原则上在立案后十日内进行,确需延长立案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和法院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调解意义: 1、有利于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意思自由最大化的表现。调解制度就是诉讼制度中意思自由的保证,它比判决程序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允许当事人自由说话,适时表达、补充、变更自己的想法,以商量的方式解决问题,当事人在没有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干扰下所表达出的意见更加合理和切合实际,更加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2、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利于迅速解决矛盾,节省司法资源。诉讼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但实际上无论普通还是简易程序都要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普通程序对案件的调查了解更要求细致入微,证据收集更加全面准确,一次开庭难以解决的还需多次开庭,对审判人员的人数要求也有更多规定,所以一场诉讼进行下来,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是相当疲劳的,相比之下,调解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当事人在调解中达到双赢。调解减少了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提倡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合作,允许当事人商量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4、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再合理的判决,如果不被当事人所接受,那么在最后的执行阶段必然困难重重,甚至可能由于一方的抵触规避,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明显有悖于法制建设的初衷,妨害法治社会的形成,所以审判人员有必要抓住一切可能进行调解的时机,适时的对案件进行调解,得出为双方当事人所乐意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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