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条件是什么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三、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
1、申请。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委托。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文庄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条件是什么,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文庄律师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