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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一、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二、

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是怎样的

  文庄律师网提醒,建设工程发包的条件是: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

  2.必须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必须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

建设工程发包的方式是什么

  发包的方式:

  1.发包的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发包人将全部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单位,在该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

  3.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方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设立为不同的标段),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引用法条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图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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