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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损害哪些可以按照过错比例赔偿)

一、

医疗损害中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损害中以下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民事诉讼吗

  医疗过错鉴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医疗过错鉴定,只是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之一,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损害中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损害哪些可以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图1

三、

对医疗过错鉴定不服如何处理

  文庄律师网提醒,对医疗过错鉴定不服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引用法条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一条
  •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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