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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罪)

一、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是: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二、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量刑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行为有哪些

  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行为有: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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