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律师网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非法采供血的表现形式)

一、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刑法的量刑标准

  文庄律师网提醒,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刑法的量刑标准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体现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司法解释(非法采供血的表现形式)-图1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3168723415@q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wzls.com/archives/282500.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8:00-22:00

关注我们
x

注册

已经有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