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什么叫行纪人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行纪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
1.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2)介入权。
(3)提存权。
(4)留置权。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三、
行纪人和经纪人的区别
行纪人和经纪人的区别即定义不同,行纪人是指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