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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叫行纪人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的行政法)

一、

民法典什么叫行纪人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行纪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行纪人的权利义务有:

  1.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2)介入权。

  (3)提存权。

  (4)留置权。

  2.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民法典什么叫行纪人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的行政法)-图1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三、

行纪人和经纪人的区别

  行纪人和经纪人的区别即定义不同,行纪人是指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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