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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是怎样的(刑法 死缓)

一、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是怎样的

  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的适用对象是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核准程序:死刑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

死缓限制减刑具体条件有哪些

  死缓限制减刑具体条件有以下几点:

  1.累犯;

  2.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

  3.刑法种类的减刑限制。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

死缓要判多少年

  死缓要判15年以上20年以下。文庄律师网提醒您,具体如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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