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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是如何的(管辖权转移的特殊原因)

一、

管辖权转移是如何的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文庄律师网提醒,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有三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有困难等。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二、

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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