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外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要求
涉外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1.涉外刑事诉讼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时,要求代理人是具有我国律师证的律师。
2.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3.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
涉外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应是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不存在适用外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即使中国司法机关接受外国司法机关的请求,协助他们调查取证、查缉罪犯,也应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文庄律师网提醒,中国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司法机关进行涉外刑事诉讼,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发的部门行政规章。
三、
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