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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什么(不适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

不能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不能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如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二、

怎样办理监外执行

  办理监外执行的方式是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申请的决定或批准机关对申请监外执行的主体进行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文庄律师网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三、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是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本身即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不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引用法条

不能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什么(不适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图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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