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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哪些(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法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其中就面临着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这里的应当订立不包含“视为订立”的情形,而仅特指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应当订立的情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 2008 243号)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82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再做一个延伸探讨,即如何正确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法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解释,该项的意思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丧失了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那么,何为连续订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特殊情形下导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问题,即便是因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三期内无法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期限满1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鲁高法 2010 84号第2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行为如何认定?

鲁高法 2010 84号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迫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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