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破产清算法律条文(公司法破产清算法律条文详解)

导读 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法经历漫长沉淀后形成的完备机制之一,其法律框架主要包含公司法、破产法和清算条例等相关法则,其目的是通过确定股东权益、清算债权、解决纠纷等方式,实现公

公司破产清算是公司法经历漫长沉淀后形成的完备机制之一,其法律框架主要包含公司法、破产法和清算条例等相关法则,其目的是通过确定股东权益、清算债权、解决纠纷等方式,实现公司清算并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股东利益。以下是文中详细解析到的公司法破产清算法律条文。

一、舍弃破产清算的权利 书面声明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规定,缴足法定资本或其他约定的注册资本,在公司存续期间内,股东无权退出公司或要求公司解散,因此公司破产清算并不是股东随意能够选择的决策。若股东需放弃清算权利,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声明,也可通过司法程序由其它外界途径登记。

二、破产申请 管辖权司法补救

如公司出现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不具备持续运营的基本条件,股东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即进入破产程序。若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司法补救,以保证程序实施。

三、清算组织 公告暨资产清单列举披露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会或组成破产清算组织,委派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成立后需依法发布清算公告,在法定媒体公开登载,并进行资产清单列举披露,确保债权人有针对性清楚掌握公司资产情况。

四、负责人委派 及 信托财产托管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若清算组织未就清算负责人达成协议,可采取法院指定方法,明确清算负责人身份。清算负责人在承担职责过程中,还应进行信托财产托管,即将清算财产交付予破产财产信托公司进行专业管理。

五、债权人确认 征集证明债权

债权人亦可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确认,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加速增加清算速度。根据《公司法》第153条规定,应以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清算机构,依照既定程序征集和确认债权,对无异议的债权成立清算名单。在进行集中债权清算后,清算组织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在主要市场报刊上发表清算计划,对债务人向清算组织提出的对清算计划的异议,应及时回复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六、公司债务保障、佣金支出、清算完结

清算组织应将公司破产清算发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款项,从清算财产中先予以保障,随后结清清算费用。此外,清算组织应根据债权顺序进行清算,保障优先债权人,然后再按照剩余清算财产的平均偿还规则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最后将清算归类为行政事业类,办结清算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框架涵盖审判程序、清算组织的成立、资产清单公告、债权人确认、清算保障及结束办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并结束公司的经营。在操作环节上,则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手续,选择信誉良好的专业化机构进行有效的财产托管和清算事宜,实现最大限度满足持权利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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