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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结构的界定(宪法结构是什么)

  对宪法结构的理解,学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成文宪法的结构,即宪法典的结构。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陆永胜、胡锦光。陆永胜先生指出:“由于不成文宪法由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所以就整体而言,不成文宪法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也就是说,陆永胜先生否定了不成文宪法具有结构。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即使不成文宪法并不是固定的法典,但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其也应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结构形式。陆永胜先生又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并且成文宪法的内容主要由宪法典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宪法结构就是宪法典的结构。”这个观点和胡锦光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胡锦光先生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其实质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在宪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宪法结构就是成文宪法的结构,但是这个观点有其局限性。我们所认识的宪法,并不是仅指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等。也就是说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所以,认为,在研究宪法结构问题时,不应只研究其中的某一部分,而应该全面的,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角度分析。尽管诚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不成文宪法本身的结构不够规范,具有松散的特点或者根本不存在所谓严格结构的问题,可是,结构不够规范、松散、不严格并不能说明不成文宪法就不存在结构的问题。虽然宪法结构研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成文宪法,但不能把宪法结构直接等同于成文宪法的结构。还有学者直接把宪法结构解释为宪法典结构,这种说法也缺乏科学性。

  另一派则没有讨论成文宪法的问题,而是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广义宪法的各个要素之间有序的排列组合,其代表人物是汪进元先生。他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要素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结构不仅囊括了成文宪法的结构,还包括了不成文宪法的结构,而成文宪法的结构就由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部分组成。”认为,汪进元先生的观点较为全面地解析了宪法结构,把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组合和排列视为宪法结构的主要研究内容。汪进元先生曾强调: “研究宪法结构问题,显然也应该从事物的不同类型表现形态去理解和把握。”由此可见,汪进元先生注重研究宪法的各个组成要素的有机组合和排列顺序,但并没有重视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作用。

  综上所述,更倾向于汪进元先生关于宪法结构的观点,但汪进元先生没有将要素之间的作用关系放入其中,也没有把宪法结构要素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因此,认为,宪法结构指构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有序排列,以及各个要素之间存在的潜在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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