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于自愿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是属处愿登记,而且法律强制性要求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遇到不动产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减轻委托人的时间和精神上的负担,发生不动产纠纷时,必须和纠纷的对方进行各种各样的交涉。对此,全部都由自己处理应对的话,不仅在时间上遭受很大的损失,精神上也会承受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如果委托律师解决纠纷,那么与对方的相关交涉将会由律师代替委托人作为交涉处理的窗口。比如,与对方的电话联络、书面及传真的沟通联络、和解书方案的制作与签署等都由律师来代替进行。如果纠纷发展到打官司时,委托律师的话,起诉书、答辩书、准备书面等的文件和各种证据文件的准备与制作、出庭日期、证人询问等的准备也都由律师进行。
三、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1、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
2、领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同时填写该表;
3、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
4、领取相关文件,包括购房合同等;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领取不动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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