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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包括什么?(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凶器指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包括什么?

1、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2、公诉机关认定凶器的逻辑简单粗暴,认为凡是足以致人伤亡的器物,如棍棒,铁凳等都应理解为凶器,更有将砖头、酒瓶、皮带等一般工具解释为凶器的。

3、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持凶器”“情节恶劣”为由提起公诉,法院也以此作出有罪判决。可见,对寻衅滋事罪中“凶器”的理解与认定,往往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并影响到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策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包括什么?(寻衅滋事罪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凶器指什么)-图1

(二)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三)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首先以其构成要件为基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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