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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是指下列三种情况: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民诉管辖可以提出异议

  民诉管辖可以退提出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文庄律师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

管辖法院可以协商确定吗

  管辖法院可以协商确定,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文庄律师网提醒,书面协议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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