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政策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文件解读:强制转股的条件、程序与规定)

导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作为一种既有债券又有权益性质的金融工具,可转债的本质是债券,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也可以转换为股票。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作为一种既有债券又有权益性质的金融工具,可转债的本质是债券,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也可以转换为股票。可转债有着票面利率相对较高、股票涨势较好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当发行企业经营不善或财务状况恶化时,债权人面临着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无法按期兑付的风险,股权人则需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权人利益,中国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可转债的发行、发行条件、投资者适当性、流通、转换、赎回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

一、强制转股的条件

在《管理办法》中,强制转股作为一种转换方式被特别提出。所谓强制转股,是指在可转债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转换或转换比例未达到约定比例时,发行人有权以一定转股价格将剩余未转换的可转债转换为股份。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转股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经过授权:发行人在可转债发行文件中必须明确约定强制转股的权利,且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

2.明确条件:强制转股的条件应当明确约定,包括转股比例、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等;

3.公告披露:如果发行人行使强制转股权利,应当在规定期限前作出公告并向受托支付机构提交公告材料。

二、强制转股的程序

如果可转债的发行人选择行使强制转股权利,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 公告披露:在规定期限前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告知,同时收集证明文件等准备材料;

2. 规定期限内辨认和支付: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受托支付机构辨认债券并支付相应股份;

3. 确认份额:受托支付机构确认可转债完全辨认、支付的股份份额,发行人应当及时到注册登记机构完成股权登记。

三、强制转股的规定

《管理办法》对强制转股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下面主要阐述如下几点:

1.转股期限:可转债发行人应当在可转债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转股期限。在可转债转股期限届满之日,若无条件的转股申报书被接受,则发行单位有权依据约定的强制转换价值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转换为股票。

2.转股价格:在可转债发行文件中,转换价格应当采用公允、合理、符合市场价值的价格,且应当明确约定,并注明转股日期、转股价格的浮动基准、浮动标的及变动幅度等。

3.转股比例:在可转债发行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转股比率。发行人应对转股比率设定一个下限,该下限应当大于或等于初始转股价值除以转换价格。

4.转换条件变更:若发行人想要对转股条件变更,需在发行文件中注明,且应当保证新变更的转股条件同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并获得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

四、结论

可转债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其中强制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转换方式,需要投资者对其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条款进行了解和分析。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强制转股的条件、程序以及规定,合理投资,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发行人而言,则应当在转股条件的设定、价格的公允等方面严格遵循政策文件的规定,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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