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本案涉及被告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一事,我们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谨向贵庭提交答辩状,敬请予以审核和审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工程师,于2018年7月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这是违法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二、案件事实
1.被告公司并未向原告发放书面劳动合同。
2.原告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多个月,并且获得了公司报酬。
3.原告在离职时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争议焦点和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视为违反劳动法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交工之日起,实行。”因此,被告公司未向原告发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
但是,本案中原告已经取得了公司报酬,没有被迫离职,所以并不存在劳动报酬未支付的情况。
针对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继续工作的,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在试用期满后仍继续工作,视为与被告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
四、法律依据和答辩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交工之日起,实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继续工作的,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我们认为,可以承认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不应该承认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说法。因此,被告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五、结论及请求
综上所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和请求:
1. 请求贵庭不予支持原告劳动报酬及超期工作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 建议贵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同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特此声明。
代理律师:XXX
日期: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