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中当事人为破产公司(破产公司何去何从?——论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导读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企业的生死存亡往往决定于市场发育以及经济形势,而破产则是企业的“浮沉之水”,使得债权人和股东、管理层面对着难以预计的破产程序和法律影响。本篇文章将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企业的生死存亡往往决定于市场发育以及经济形势,而破产则是企业的“浮沉之水”,使得债权人和股东、管理层面对着难以预计的破产程序和法律影响。本篇文章将从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于破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析。

破产程序的开启,一般由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而引发。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破产程序则是终结企业的一种程序,是企业从过去的呼吸处于重病状态中,注入新的活力,从而真正进入‘重生’的阶段。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常关键,需要注重处理。

1.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权益

债权人在本质上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力,他们的利益重于其他受影响方。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可以权衡破产企业分配给他的财物是否足够,如果认为无法满足其债权,可以自行处理其债权。在一些情况下,破产企业可能会否认债权人的申报,如破产企业错漏申报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辖人提出异议。

(2)债权人旗下公司暴露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曾经是债权人的口袋里,或是旗下子公司的暴露债务也会被披露出来,债权人则需要考虑,是否主动申报以减轻被追偿风险。

(3)债权人对破产观察的监督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监督,确保破产信托的执行者以及管理机构不委托欺诈者担任管理人,比如破产观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有关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破产程序行为不当的申诉。

2. 破产企业高管的职责

在破产程序中,高管的职责通常涉及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破产申请的确定

破产企业的高管应该承担一定的自律性,如果发现企业发生了财务困难,高速应该及早寻找债务重组的方式或者提出破产申请。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确认难以偿债之后,破产企业必须在6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

(2)破产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

企业高管必须确保破产企业的财务稳定,不留下多余该赊款项和负债,不能将破产企业资产卷入个人财务。如果高管在破产初期罔顾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引导企业经营或退款,就会被破产法赋予责任。

3. 破产重组后企业的义务

破产重组之后,企业的债务如同初始状态一样存在,企业除了要规范自己的财务以外,还要承担以下职责:

(1)偿还债务

破产企业继续进行债务重组,解决其负债问题,并通过财务调整来完善公司流动性。

(2)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企业在重组处理债务的时候,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权益,保障财产安全,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常重要,公司高管除了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还需要向债权人等其他受影响方展示出负责人的形象,规范自己的行为和对破产程序的人性化考量,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在行使自己职责的时候,考变化等因素,达成破产重组之后有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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