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法全文(2021版 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法全文解析)

导读 作者:XXX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前言证券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人事管理行为,规范证券公司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试用

作者:XXX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

前言

证券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人事管理行为,规范证券公司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试用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此次实施为期五年的新法规,将为证券公司在择业时、招聘时、试用期管理时提供整体指引。

一、 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定义

试用期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与从业人员在约定试用期间内订立的雇佣合同。《办法》规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试用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若未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试用期合同视为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防止从业人员在试用期间突然离职,从而对证券公司造成损失,试用期合同通常约定未满约定期限离职需支付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

二、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的合法性是证券公司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的法律基础,涉及到证券公司的合法经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采取不当操作,可能引起从业人员的要求。

1. 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应明确约定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和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试用期绩效考评标准等试用期条款。

2. 试用期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试用期规定。

(1)不得安排无效试用期,即安排了试用期却不安排工资或严重滥用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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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安排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超出六个月构成无效;

(3)不得安排未批准从业资格的人员试用期或在试用期内停止资格审查的;

(4)不得安排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约束试用期外劳动合同的期限,否则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考虑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福利待遇和隐私保护问题,不能仅出于自身利益而约定与从业人员权益的约定不利。

4.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试用期管理,并预防性地采取措施避免试用期的风险发生。

三、证券公司试用期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中,证券公司或从业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试用期合同。但是双方应当提前互相告知,并在法律、合同约定限制范围内,履行约定的通知、赔偿、保密等条款。

1. 证券公司不能使用试用期作为试探和测评的工具并滥用试用期,否则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过长的试用期会对从业人员造成经济负担和压力。

2. 证券公司不能在解除试用期合同时人为涉嫌歧视。这包括性别、年龄、种族、思想信仰等因素。

3. 从业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当遵纪守法、规范行为,在不影响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积极学习和了解公司及相关业务。

4. 通过提前解除试用期合同造成的人员流动成本应当由责任方负担。

四、 结语

《证券公司试用期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证券公司在合同签署、试用期管理和合同解除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作为律师,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分析,能够为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在这一领域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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