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车辆出租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需要,需雇用一定数量的轿车车辆;乙方有一定数量、品牌和规格的轿车汽车,愿意出租给甲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轿车的使用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到期后如需续租则需重新签订新合同。双方均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车辆都必须在租赁期限到达之日前归还。
第二条 车辆的规格
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业务需求的适当数量的轿车,并应确定车辆的规格、颜色、配置等项目。车型及数量应在合同签订前与甲方沟通确认,甲方保留根据公司需要的权力变更或增加车型及数量。
第三条 租金
1.租金结算:车辆租赁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每月结算一次,上旬月度结算并支付,下旬月度结算并支付,以当月车辆租赁费用为准;
2. 车辆保养:车辆日常保养费由乙方承担,如需大修等大额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 车辆保险:车辆投保随车险,完善的保险保障措施可以有效减少甲方的财产损失。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责任
1. 由乙方承担轿车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甲方享有车辆损坏后向乙方要求其承担修理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车辆保险
1.车辆必须获得保险,投保的险种及金额按乙方的建议执行并经甲方确认,车辆期间必须保证投保状态,乙方应当及时更新保单。
2.车辆出现任何事故,乙方应按协商约定赔偿甲方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并使自己承担赔偿保险金和赔偿责任。
第六条 使用限制
1.车辆只能由甲方合法授权的人员驾驶。
2.禁止将车辆用于非法行为或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保守商业秘密。
2.如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履行后发现泄漏商业机密的情况,应立即向另一方报告,并双方协商处理。
第八条 争议处理
1.甲方和乙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至中国仲裁委员会(简称“中仲委”)经仲裁处理。
2.仲裁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不能以与另一方争议为由中止履行。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限满之日止。在合同期限到达之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需续租,则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2周(14天)提出申请。
甲方: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车辆出租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